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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五项配套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五项配套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8月27日,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吐鲁番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五项办法(以下简称《五项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学习掌握《五项办法》,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吐鲁番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五项办法解答》,以“一问一答”方式对《五项办法》进行解读。

1.《五项办法》具体包括哪几个办法?

答:《五项办法》是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的办法一起印发,具体包括《吐鲁番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吐鲁番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吐鲁番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吐鲁番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报送和公开办法》《吐鲁番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2.制定《五项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五项办法》主要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四项配套制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

3.《五项办法》的印发实施意义是什么?

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也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磋商、修复、信息公开和赔偿资金管理全流程制度,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落实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4.什么情况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答: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一是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是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是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是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6.什么情况可以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程序?

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二)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四)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五)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答:调查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和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由赔偿义务人支付鉴定费用。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事实清楚,损害因果关系明确,受损害现场已控制,污染已清除,控制、清除费用已确定的,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材料,综合认定后简易评估。

8.什么时候需要进行磋商?

答:赔偿权利人或调查单位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磋商或者终止索赔程序等处理决定。赔偿权利人或调查单位决定磋商的,将按照依法依规、自愿平等、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公众监督的原则,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专家参与,召开磋商会议。

9.最多可以进行几次磋商?

答:首次磋商不能达成一致,但赔偿义务人愿意继续磋商的,双方应当确定再次磋商的时间、地点。再次磋商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个月。磋商不得超过三次。

10.磋商的结果是什么?

答:磋商可达成一致的,磋商单位应当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11.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范围包括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的书面协议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赔偿义务人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展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按规定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根据方案进行施工,最后通过修复效果项目评估。

12.生态环境损害应该如何修复?

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采取的各项必要、合理的措施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功能恢复至目标水平的活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针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针对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可以由赔偿义务人按照赔偿协议或者赔偿诉讼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缴纳赔偿资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使用资金,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替代修复;也可以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同意,由赔偿义务人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替代修复。

13.如何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赔偿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的形式要求。

14.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使用范围包括: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或者控制污染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调查取证、检验、监测分析、鉴定评估、专家咨询、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费用。

     

     政策解读咨询单位: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解读咨询电话:0995-8180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