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第3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高昌区食为乐早餐店销售的油条(自制)、高昌区康泰鲜奶蛋糕房销售的枣糕(自制糕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高昌区食为乐早餐店销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3日,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高昌区食为乐早餐店销售的“油条”(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5月2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4年5月23日共加工销售20根油条,销价1.5元/根,食品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0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油条已全部售完。因油条销售给零散消费者,销出去被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000元。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食为乐早餐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市监处罚〔2024〕113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于2024年7月23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二、高昌区康泰鲜奶蛋糕房销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枣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2日,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高昌区康泰鲜奶蛋糕房销售的“枣糕”(自制糕点)(加工日期:2024年5月22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2024年7月22日,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高昌区康泰鲜奶蛋糕房枣糕(自制糕点)进行复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4年5月22日共制作销售5.4公斤枣糕(自制糕点),销售价40元/公斤。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上述批次枣糕(自制糕点)全部销售完毕。食品货值金额216元,违法所得216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枣糕已全部售完。因枣糕销售给零散消费者,销出去被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2.罚款3000元。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康泰鲜奶蛋糕房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市监处罚〔2024〕153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