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三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吐鲁番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吐鲁番仲裁委员会是受市人民政府领导的依法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法定机构。
二、吐鲁番仲裁委员会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
三、吐鲁番仲裁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收费办法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四、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从设立登记后正式对外办公。
附件:第一届吐鲁番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附件:
第一届吐鲁番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仲生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主任:雷志刚(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汤红杰(市发改委主任)
委员:外力·乃吉木丁(市司法局局长)
王平(市住建局局长)
艾尼娃尔·胡加合买提(市经信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曹敏(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春明(市工商联常务副主席)
林峰(市工商局局长)
张志军(市科技局局长)
崔峥嵘(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由雷志刚同志兼任,副秘书长由崔峥嵘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