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吐鲁番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4 日
吐鲁番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精神,为合理配置我市水资源,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优化水资源配置,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指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协同作用,因地制宜,综合施策,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节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稳步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新时期农业农村改革和现代水利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强化顶层设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高位推动落实,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一)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加强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二)坚持共同发力。加强宏观指导、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农业节水。
(三)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四)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种植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问题导向,探索符合区域特点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模式。
三、总体目标
2021年前,全市基本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总体达到完全成本水平,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基本建立“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的终端水价形成机制;以2015年为成本年,2018年农业水价基本达到运行维护成本,2021年基本达到完全成本;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推行分类水价。
——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2020年健全完善大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斗口计量设施;逐步推行“井电双控”等智能计量方式。
——逐步打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积极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普遍应用农业节水灌溉技术,2020年全市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发展到118万亩(高昌区43万亩,鄯善县42万亩,托克逊县33万亩)。
——逐步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进一步规范水权、水量交易,开展农业用水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长效机制。
——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终端供水管理模式。
——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2020年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达到80万亩。
——逐步建立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四、进度安排
2021年前,高昌区、鄯善县、托克逊县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五、主要任务
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及计量设施为基础,以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和农业水权为前提,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农业供水管理体制为动力,以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为保障,统筹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供水计量是水价测算、水费计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依据,也是形成末级渠系水价机制的基础。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加快改造;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大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推行“井电双控”等智能计量方式。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所有地表水和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计量设施安装工作。
各区县要在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供水计量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2.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
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在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进程的基础上,加强末级渠系改造及渠系配套设施建设,打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类涉水涉农资金,加快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进程,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全市每年新建、改建斗农渠150公里,2020年底累计完成新建、改建斗农渠600公里。
大力发展农业高效节水。总结实施高效节水的经验,加大滴灌、低压管道灌等高效节水技术的推广力度;推动农业高效节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农业高效节水的补助,继续发挥自治区财政补助政策的引导作用,不断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高效节水的投入,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开展高效节水建设的积极性。全市每年新增高效节水面积不低于9万亩。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及节水灌溉配套工程运营,社会资本可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依法收取水费。
各区县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开展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6〕366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农田水利条例》(第669号国务院令),推动农田水利建设科学发展,于2017年底编制完成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3.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稳步开展农业用水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土地清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在“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区域水权范围内,对基本农田、农民二轮承包地、庭院、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村集体预留地、国营农林牧场等类似土地确定初始水权。农业初始水权参照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65/3611-2014)和《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吐地水[2013]166号)合理核定水量,并考虑计量点到田间的渠系损失合理确定;水权水量可根据不同时期用水总量指标和渠系水利用系数适时进行调整。农业初始水权原则上可确权分配到村组、农民用水户协会,有条件的区域可确权分配到农户,颁发水权使用证书。灌溉面积有偿退减后,确权发证单位应无偿收回初始水权,注销水权使用证书。2020年底前,全市完成农业初始水权确权、登记、水权使用证书颁发工作。
建立健全水权、水量交易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权改革和水市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在2017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市级《水权改革和水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规范水权、水量交易。
4.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鼓励将末级渠系工程产权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颁发产权证书,并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长效机制。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区县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的工程管护费以末级渠系维护费和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为主,不足部分可从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和交易费等中统筹安排,市、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5〕79号)的要求,在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区县两级《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起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试点开展集体机电井、小型水厂改革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5.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14〕256号)相关规定,鼓励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模式,适应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经营为目的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也可以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原则上以水利工程受益区域为边界组建农民用水协会组织,有条件的可按行政区域或受益区域设立联合体。应按照组织类型依法设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参与工程决策与建设、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管理、财务管理、奖惩制度等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自主运营、规范管理。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积极筹集管护经费,落实管护人和管护责任。
2018年底前,完成应建未建乡镇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工作,并落实办公场所。
6.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按照市委提出的农业“精耕、精种、精管、精加工、精营销”的要求,加快构建精品农业品牌体系、绿色农业精耕生产体系。限制种植高耗水作物,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按照“以水带肥、以肥促水、因水施肥、水肥耦合”的技术路径,全面推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在发展高效节水和葡萄架式改造的基础上,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分级制定农业水价
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5〕109号)要求,区县所属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水资源紧缺、受水区相对独立、供需双方自主能力较强的地区,由社会资本建设和管理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可探索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7年底前,各区县及二塘沟、阿拉沟水库建设管理局要完成以2015年为成本年的新一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工作。
2.逐步推进分类水价
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推行分类水价,同时为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可根据不同水源类型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分类水价,两水统管地区重新核算,统一价格。
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严格落实水资源费政策,加强征缴工作。
3.积极推行分档水价
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吐地水〔2013〕166号)中的定额标准,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加价幅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确定,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4.稳步推进终端水价
建立并完善计量合理、管理规范的终端水费计收体制,稳步推进农业终端水价制度。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组成。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末级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区县在统筹核算的基础上确定最高标准,各农民用水协会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最高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区县发改、水利部门批准后执行。区县可参考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水总〔2015〕315号),统筹核算斗渠及以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末级渠系损失。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2007〕783号)要求,末级渠系维护费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5.探索试行资源水价
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精神,为充分反映当地水资源稀缺程度,可探索试行资源水价。在水价调整至完全供水成本后,仍未发挥合理配置水资源作用的区县,可以加收资源水价,原则上地下水加价幅度应高于地表水。资源水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核定。
(三)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重点补贴灌溉定额内用水。补贴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市、区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补贴的标准、资金规模,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2.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
建立健全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主要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奖励标准应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计算确定,同时要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结合当地农业用水情况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根据节约水量给予奖励,也可采取节水回购给予奖励。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镇(场)人民政府全面公示,报区县水利、农业部门审核,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级财政部门兑付奖励资金。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财政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资源水价等多种资金来源,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审批程序。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应成立由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加强部门会商协调。
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职责。发改部门负责农业供水成本的核定、监审和制定、调整水价,同时履行水价执行的监督责任;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抓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程产权界定、农业水权分配;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工商部门负责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
(二)统筹资金,预算管理
各区县要积极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扶贫开发、援疆、涉水行政性收费等资金,整合高效节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做好规划协调和资金统筹安排工作,集中力量支持改革任务区域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条件;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适时对国有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动态调整。对于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资源水价水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级次,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优先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结余部分可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和末级渠系维护。
(三)加强征收,规范使用
根据《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精神,水费是供水经营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不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经自治区批准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认真规范水费的收支管理行为,坚决杜绝各种截留、挪用行为。水管单位也应进一步加强对水费收支的管理,确定一定比例的水费专门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确保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四)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报告、约谈、通报和整改等制度。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挂钩。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纳入“天山杯”竞赛评比、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按照要求逐级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每年6月中旬和11月中旬上报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同时,以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上报本级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
(五)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选好典型,展示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使社会各界充分理解改革内容,拥护支持改革工作。紧紧围绕改革任务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改革参与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做好纵向指导和横向交流工作,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