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0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请各区县、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认真组织对《通知》进行学习,参照《通知》中确定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上下对口,各负其责,按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请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吐鲁番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优化营商环境组(市发改委)。
联系电话:8532660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0〕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升级完善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系统使用功能,对平台系统现有功能、业务流程、页面设计风格等进一步优化;推动平台系统移动端建设,为项目单位提供移动端办事指南、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咨询建议等政务公开服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进一步打通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双向路径,实现两个系统紧密融合、信息共享,避免项目申报单位在两个系统间重复填报。积极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展应用系统之间的深度融合和业务协同,不断提升项目监管和对外服务能力,探索在应用创新方面实现更大突破。优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精简审查要件,减少办理环节,将办理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做好国家用地预审权限下放承接工作,适度下放部分自治区级用地预审权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双向互联互通,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数据实时共享,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将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积极推行在线办理和电子证书,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用覆盖率达到100%;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质量检测、咨询、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纳入线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优化服务流程和时限;将供水、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和审批,规范审批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2020年底前,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处理好过渡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过渡期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推进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不动产登记、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等测绘业务整合,推动测绘成果的共享互认;指导地(州、市)建立“多测合一”名录库;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落实落细生成项目策划;加快推进“一张蓝图”基础图入库,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实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落实多测合一要求,全面推行“联合测绘”,按照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推动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指导各地(州、市)建立“多测合一”名录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按照国家要求,围绕商务、工程建设、公路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机构和各地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健委、体育局等相关部门、机构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研究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自治区本级实施的施工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审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3.将中医诊所管理方式由许可改为备案,降低准入门槛,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加大供给侧服务提供,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自治区卫健委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五)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
1.对自治区发证的5类重点工业产品,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进一步优化准入服务,对电线电缆、化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3类工业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审批,对食品相关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做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工信厅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购置符合相关标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节能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政策,按时精简优化汽车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更大程度便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享受优惠的车辆申报便捷、及时、准确。(自治区工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仅限定于小型汽车销售企业)提供购买车辆、购置保险、选号登记等全流程服务;优化机动车交易登记等制度,积极推进交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加快交管平台与其他政务平台互联互通,实行销售前车辆预查验、资料预审核、信息预录入,汽车销售商、二手车市场、保险等社会服务网点代办机动车登记上牌,方便群众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积极引导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能力的企业在我区落户或开展合作,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4.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自治区交通、工信、商务、公安等政务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生产、销售、保险、维修、报废行业信用信息体系,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工信厅、商务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机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大力推行在线办理二手车辆交易、纳税、保险和转移登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用激励惩戒,推动各地取消所有非法定要求的限制措施,通过信息共享、信息核查实现“减证便民”“无证利民”;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的转移登记手续,对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的二手车,实行“一批一证”或“交易周转指标”,待二手车销售后办理机动车转移过户手续。(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
1.推进“一照多址”改革,在现有快递企业实行“一照多址”基础上,探索推进连锁企业“一照多址”改革。(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2.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自治区工信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3.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领域涉企保证金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4.加快推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推进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方式缴纳;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收费,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公示制度,全面清理各类违规收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5.全面推广自治区级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化交易,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明确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6.继续开展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检查,加大对具有法定职责、具有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事项的行业协会收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办理价格投诉举报,从重从快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7.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职业病防治监测项目为手段,选择全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危害因素开展监测;针对小、微型用人单位,已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了全面监测,用人单位可不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自治区卫健委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机构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8.深化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指导金融机构充分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理确定新增贷款利率,推动全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总体下行;积极对接企业延期还本付息需求,指导金融机构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延期还本付息延长至2021年3月底的政策要求,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适当采取下调利率等方式支持企业减少疫情带来的影响;减少时间成本,指导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减少非必要审核资料、缩短融资链条,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理业务的时间成本。(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9.督促银行提前主动对接续贷需求,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周转成本,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实施差异化定价、内转优惠计价、动态优惠利率等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通过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发放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七)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全面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进一步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推行查验作业全程录证,应用“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免于到场信息交互平台”,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乌鲁木齐海关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机构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各项功能在新疆上线应用,指导和帮助企业“一站式”办理进出口相关业务;做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宣传推广工作,引导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领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各相关部门(发证机关)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乌鲁木齐海关牵头,自治区外办、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相关部门、机构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
1.宣传引导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方式,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在外贸企业承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加贴的中文和外文标签、标识一致性负责的基础上,允许相关产品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执行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实施“非禁即入”;充分利用自治区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机构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加强宣传和解读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措施。(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机构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于地级及以上城市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名单和时限要求,调整下放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权,并按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范和授权范围,做好外资企业登记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十)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配合交通运输部取消道路运输普通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进一步推进自治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机构与继续教育互认等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机构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人才公共服务效能。
1.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全面实现职称在线申报、审核、评审和发证一体化服务;制定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电子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区范围内启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电子证书;自治区职称评审系统向社会开放证书信息查询功能,单位和个人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查询验证;加强全区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招聘信息平台归集整合,实现数据资源互通;精准推送用工信息,促进区域人才资源共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全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优化办理流程,为人才跨区域流动提供便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2.指导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前提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十二)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
1.落实国家制定的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自治区工信厅牵头,新疆通信管理局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国家下放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承接工作,进一步完善测绘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工作网上报审,压减测绘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办理时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3.鼓励推动新业态发展,督促各地在规范网约车等新业态发展过程中,结合市场实际包容审慎监管,因地制宜出台准入和监管政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4.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体系统一管理,按照线上线下公平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并根据服务特点完善协议管理、结算流程和有关指标。(自治区医保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5.在严守安全和质量底线前提下,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药事服务;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鼓励研制创新型医疗器械,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及时给予政策和技术指导;鼓励疆外创新产品落户本地生产,对已通过创新审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实施特别审评审批,优先检验检测和现场核查。(自治区药监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十三)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
1.着力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构建大数据平台,开发大数据应用,促进大数据与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的融合;积极以大数据建设推动我区社会生产要素网络化共享和集约化整合,支持我区各类企业和创业者以云计算平台为基础,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培育线上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工信厅等相关部门、机构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3.鼓励各地结合新业态发展要求,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4.依托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深化医疗健康和大数据深度挖掘、分析、应用和服务,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能力及水平,做好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收费相关决策大数据分析;通过建设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功能,实现不同系统间数据共享,可对外提供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规范和接口,以中间库对接形式进行数据对接和交换;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提高数据采集质量,进一步促进数据互联互通。(自治区卫健委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四)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
1.大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理顺企业开办流程,完善“企业开办专区”,将企业开办从原来“四环节、分头跑”调整为“六环节、一网办”,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税务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全程网办登记程序,进一步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完善主体验证管理,实现经营范围标准化使用,完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引入商事制度自助服务一体机,推行“政银合作”“政邮合作”,实现“一次不用跑”办照流程。(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新疆邮政管理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拓展电子证照服务功能,全面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领域应用,协调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互信互认,在政务领域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或电子证照验证的,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税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放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限制,建立全区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对于符合经营条件的临时建筑、独门独院的住宅、经社区同意的小区住宅等,允许个体工商户登记;及时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网上免费公告工作,开发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告模块,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合并分立公告模块,探索推进以上登报公告事项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6.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机构将需要跨省通办的事项清单在“三级四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一事项申报和受理标准,实现一批事项跨省通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机构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7.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经办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程序,全面取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未就业证明等材料,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通过“新疆智慧人社APP”手机平台和国家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平台,实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申领线上办理,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申领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8.鼓励更多商业银行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满足企业持电子营业执照开户需求。(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9.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新疆税务部门协同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实现实时接收企业登记和变更数据,加快营业执照电子信息应用;在实现跨区域涉税事项电子化跨省通办基础上,做好系统优化建设,为涉税事项跨省通办提供数据接口及本地化建设。(新疆税务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严格执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规则,督促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十五)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1.落实专用发票电子化推广工作,细化完善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纳税人的指导和服务,为专用发票电子化推广工作打好基础。(新疆税务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2.持续打造“非接触式”办税缴税服务,在已实现95%的涉税业务网上办理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线上渠道,优化电子税务局系统功能,打造地方特色功能,做好系统升级及运行维护。(新疆税务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精准宣传辅导和内外部培训,确保应简尽简;做好简化申报事后管理,提高纳税申报和纳税服务质量。(新疆税务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工作进展,指导和帮助出口企业按照规定范围和要求做好相应单证的无纸化备案,加强无纸化单证备案的检查和日常管理。(新疆税务局牵头,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乌鲁木齐海关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5.继续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工作,加强“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应用,实现主要涉税事项无纸化网上办理。(乌鲁木齐海关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十六)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商标局设在我区的商标受理窗口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商标注册服务;发挥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强化商标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商标服务代理机构学习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和代理业务,不断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七)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
1.加强向地方(兵团)发展改革、金融监管、财政等部门推介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在盘活应收账款存量、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选择规模大、知名度高、供应链成熟的核心企业加入平台,发挥核心企业上下游产业链优势,推动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平台系统对接,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运用,认真做好辖内应收账款登记收费阶段性减免等宣传解释工作,引导辖区金融机构及企业运用动产登记系统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查询等服务,提升企业获得信贷便利性。(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公安机关与商业银行协调机制,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过程中,重点关注银行人员违法、违规发放贷款、中小企业虚假融资担保等可能涉嫌犯罪的环节,对动产担保融资中出现的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犯罪及时立案查处。(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3.优化动产抵押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拓宽登记范围,优化登记服务,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为社会大众提供免费下载服务,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力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4.继续推动知识产权融资,根据《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理流程,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绿色服务通道,积极协调金融、保险、担保机构开发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专利、商标等专项业务产品,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和融资企业提供政策性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现知识产权+金融资本+融资担保服务+政府资金融合的新突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机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轻抵押”担保贷款,减少对房屋、土地等传统抵押担保物的依赖;积极支持疆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续贷模式,丰富产品种类,通过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年审制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零时滞”转贷。(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负责)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十八)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落实国家政策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落实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建立完善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在全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着力打造便利高效、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开展全区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估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提升政务服务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自治区各部门、机构、单位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十九)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收集并主动听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建立面向企业的政府决策征询机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建设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自治区级、地(州、市)级12345平台,健全全区12345平台转办督办、协调联络、信息共享、考核考评等工作机制,实现12345平台全区一体化运行。(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自治区工商联等部门、机构、单位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抓好惠企政策兑现。按照国家要求,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机构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各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