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吐鲁番市婚丧事宜移风易俗规定》已于2024年11月1日经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吐鲁番市婚丧事宜移风易俗规定》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吐鲁番市婚丧事宜移风易俗规定
(2024年11月1日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新风,推进婚丧事宜移风易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研究解决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并指导所辖村(社区)移风易俗工作。
村(社区)应当依法将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运用“积分制管理”等模式,弘扬文明新风,开展邻里互助,对不良习俗进行监督劝诫,宣传引导村(居)民崇德向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区县宣传、社会工作、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婚丧事宜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婚丧事宜移风易俗主题实践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团体、本行业的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移风易俗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教育、先进事迹宣传报道、舆论监督等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全民积极参与移风易俗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在婚丧事宜移风易俗中发挥表率作用,并遵守公职人员相关规定。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领取结婚证的公民现场进行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婚事新办,抵制高价彩礼、奢华婚礼。
倡导不要彩礼、不要嫁妆和自创家业的新型婚恋观,倡导婚前健康检查,倡导集体婚礼、公益婚礼、旅行婚礼等新形式,婚仪从简、婚宴从俭,订婚不操办。
反对宣扬低俗婚恋观,反对大操大办、攀比礼金,反对恶俗婚闹。
第九条 推行丧事简办,反对丧期冗长、封建迷信等丧事行为。
倡导节地生态集中安葬,禁止散埋乱葬,禁止修建活人墓、豪华墓。
尊重各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殡葬服务机构、殡仪服务人员应当宣传绿色、节约、文明殡葬理念,倡导、推广新型环保丧葬用品。
第十一条 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定允许实施祭扫活动区域,引导群众在传统祭日规范开展祭扫活动。
提倡献花、网络祭扫、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