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吐市农规〔2024〕1号
各区县委农办、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吐鲁番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 吐鲁番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吐鲁番市财政局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吐鲁番市水利局
吐鲁番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吐鲁番市林业草原局 吐鲁番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2月3日
吐鲁番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收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农业稳市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8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新农政改规〔202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法律规定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产权股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区县应将承包使用、租赁经营农用地行为纳入本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及监管范畴,并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程序进行,防止暗箱操作,防止“跑马圈地”,防止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切实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防止挤占农民利益和发展空间,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
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贴近农民实际,切实保障和维护好农民利益和权益,不得离农弃农,不得以产权交易为名,行侵犯农民权益之实。全面把握发展定位,切实发挥其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渠道功能、建强农业经营体系的平台功能和实现农民财产权益的市场功能。
(二)坚持守正创新、先立后破。稳中求进,严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底线原则,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巩固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政策法律允许框架下,稳步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和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路径。
(三)坚持政府引导、公开规范。落实属地建设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运营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其正常运行。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加强运行监管,做到依法自愿、自主交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操作便捷。
(四)坚持因地制宜,稳妥有序。立足本地发展实际和资源禀赋,结合不同种类农村产权确权赋权改革进展,稳妥慎重、循序渐进推进流转交易,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做到求好不求快,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第六条流转交易的双方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吐鲁番市关于金融、环保、生态保护、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交易机构、信息平台与政策服务
第七条吐鲁番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按照“一体建设、分级交易”的方式,构建覆盖吐鲁番市、区县、乡镇、村(社区)四级联动的交易市场体系,实行数据共建共治共享。吐鲁番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吐鲁番市人民政府授权组建,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一体化运营工作;交易中心在区县分别设立吐鲁番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运营;各乡镇依托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各村(社区)依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服务室。
第八条吐鲁番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在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及农村产权各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市场监管,根据《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8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新农政改规〔2024〕1号)制定的统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鉴证程序、服务标准、交易品种、服务项目开展运营服务。
(二)全面负责吐鲁番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统筹建设和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区县分中心、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制定符合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的管理制度、交易规则,报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实行;统筹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业务管理、系统建设、网上交易、指导服务、组织培训、依规实施和监测运行等工作,并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服务产品,促进全市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对各区县、乡镇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区县分中心、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上报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和做好本市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对接新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联通各主管部门数据系统,做好沟通协调和数据统筹工作等。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区县分中心主要职责:
(一)按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导意见和吐鲁番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县域产权流转登记、产权抵押登记、与银行担保部门对接,组织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工作;
(二)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工作;
(三)负责本区域内政策咨询、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探索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等配套服务;
(四)负责对本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进行资质审核和交易风险防范。同时做好所辖乡镇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服务工作,提供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协助市级服务平台组织跨区域农村产权交易,设立多项产权服务业务。
第十条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职责:
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资料的查验审核、提供政策咨询、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工作,指导各村设立村级服务室。乡镇级市场化服务工作由区县级中心配备服务团队指导开展。
第十一条各村(社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配备村级信息员,主要配合做好信息搜集、现场查看、联系农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积极推动完善信息系统,鼓励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系统实现线上资料审核、网络实时竞价、信息发布查询、电子档案存档以及交易鉴证出具等多种功能。探索推进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协同和系统联动,实现农村不动产产权流转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研究制定不同平台间数据共享标准,打通数据共享接口,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全市信息系统互联对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系统对接,逐步推动建立纵向贯通、横向联动、高效共享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共享体系。将已运营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交易系统数据接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归集、动态监管、信息共享。
第三章交易品种、主体、方式
第十三条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和服务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品种具备物权属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产权归属清晰、印证资料完备。现阶段的交易品种和服务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园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国有农用地经营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耕地、林地、草地等经营权。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和未承包到户的土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六)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九)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份额享受农村集体资产财产权益的权利交易。
(十一)农村生物资产交易。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水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交易。
(十二)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村(社区)集体使用自有资金、财政资金、捐赠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
(十三)其他。是指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大宗农产品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种质资源)、农村集体社会中介服务,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经区域内相关部门核准)交易。根据上级政策逐步探索闲置农村住房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交易品种。
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统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同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
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需求,可向农资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拓展服务功能,也可积极引入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积极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抵押合同签订、抵押物处置交易业务提供便利,最终实现以农村产权交易为基础建成覆盖农业产销全产业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规定,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其他投资者,包括交易出让方、交易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是指依法流出农村产权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受让方是指依法流入农村产权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含意向受让方)。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水面等)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专项项目建设,可以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所有或承包的,可以采取承包、出租、入股、合作、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交易程序及规范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出让意向登记、审核受理、信息公告、受让意向登记、组织交易、交易中止与终止、组织签约、资金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
(一)出让意向登记。出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产权权属证明、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要求,需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应提交民主决策材料,需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材料,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规范的交易制度,依法对出让方提交的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出让申请予以受理,并明确告知具体受理期限。产权属性需要确认、产权交易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信息公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交易项目基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需求。信息公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个自然日。
(四)受让意向登记。在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应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受让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受让申请书、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相关权利人或受托人同意受让的有效证明、受让方资信证明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依法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受让方明确告知受让申请的具体受理期限。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报名。
(五)组织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按照信息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出让方选择招投标交易的,应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交易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自然日。交易项目设置交易风险保障金的,受让方应根据出让公告,于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足额将交易风险保障金缴纳入指定监管账户,并遵守风险保障金相关规定。租赁农村土地的,受让方应根据竞价交易结果,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度土地租金足额缴纳入指定监管账户;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应在租赁合同中按照“先付款、再用地”的原则,约定每年缴纳下年度租金的时限,也可一次性缴纳全部租金,未如期足额缴纳土地租金的,交易将按规定予以中止或终止。
(六)交易中止与终止。出现产权争议、交易纠纷、未按期限缴纳风险保障金和土地租金,以及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经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申请并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中止或终止交易,也可以在符合交易条件时恢复交易。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都应发布公告。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交易,给交易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组织签约。交易结果经公示无异议且如期缴纳相关款项的,在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下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合同内容应符合出让公告条件。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应根据流转类型规范使用《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交易双方应在确定受让方之后7个自然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在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根据相关交易规则进行价款结算,成交款已缴纳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让方。未成交方在交易过程中无违规行为,所缴纳的交易风险保障金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还,若存在违规行为,将交易风险保障金转为违约金,予以补偿出让方和第三方损失。
(八)资金结算。根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期限内,出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资金结算。
(九)交易鉴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和签订并交易价款结算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鉴证书内容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和受让方全称、中介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价款、支付方式等基本信息,且所载内容应与产权出让公告、产权交易合同保持一致。结合实际,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允许框架下,审慎稳妥探索交易鉴证在产权融资抵押合同签订以及动产、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等方面的有效应用。
(十)归档备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档案保管期满后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七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涉及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匿名交易等)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十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以县域为主,主要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区县分中心进行。农村集体所有(除分包到户外)的资源、资产和权益流转必须按规定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
500万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包括跨区域的农村产权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大型产业项目的招标、招商和转让),应当进入吐鲁番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成员代表)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市场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产权是否需要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或与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农户自主交易;农户共有产权须征得权属共有人同意后流转交易。
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的产权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交易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公平规范交易。
第二十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优先受让权。
第五章交易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为了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原则、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为农民提供交易服务和业务咨询服务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登记服务、鉴证服务、交易服务、其他服务等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必须出具合规有效的收费票据,并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及管理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进行分配使用,可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成员代表)同意;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收益转入挂牌申请方账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收益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后应当及时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交易纠纷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追索、赔偿。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
第六章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导和督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制定规范的内部章程、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纠纷调解、数据和档案管理、第三方服务行为等规则;加强员工道德教育和自律管理,对关键业务岗位实施重点监督。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定期向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经营数据、财务报表等数据信息以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按要求向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相关数据信息,并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在官网公示交易规则及与交易相关制度、交易品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经营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未经本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经营范围不得出现“金融”“融资”“信贷”“贷款”“担保”“投资”“众筹”等字样,严禁直接开展保险、信贷等金融业务,严禁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得开展为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登记备案服务等具有金融基础设施属性的业务,严守非金融化、非证券化、非期货化的底线。
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推广保函(保险),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加强日常交易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切实防止挪用日常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活动。
第二十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交易系统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数据备份机制,按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加强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严防规模级数据信息泄露,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严禁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制度,制定本级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严禁以借招商引资等形式,强迫农民流转和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整村(组)流转,以及“反租倒包”和变相“反租倒包”农村土地等行为。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模式,以稳固企业的生产基地。为保证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可溯源核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须按要求进入本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第三十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应科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效果评估,坚决防止出现与当地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不相适应的过度规模经营。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首次租赁农地的经营风险提示,避免出现与其经营能力不相适应的流转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和补偿承包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出让方权益受损等情形。风险保障金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土地流转类交易除用地前先予支付当年土地流转费用作为风险保障金外,还应依据作物种植及土地经营使用的具体实际,设置残膜回收、农药和化肥过度使用等影响耕地地力及土壤质量的风险保障金;资产类交易项目可按首年租金或一定比例交易额度设置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以合同条款约定缴纳、退还、补偿及法律追究形式,出让方不设风险保障金的,须作出书面承诺。鼓励全市探索以作物抵押、保函等多种形式设置风险保障金,降低经营主体现金成本。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承担政策制定、完善制度等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对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指导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完善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加强用途管制,提升建设水平。农业农村部门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承担会议召集、沟通联络、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职责,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以及加强对农村土地等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行业指导和用途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执行;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金融类业务活动的监管、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搞非农建设行为的监管;水利部门负责小型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行业指导和用途监管;国资委负责监督和指导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及国有企业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行为;林草部门负责集体林权等资产流转交易行为的行业指导和用途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交易市场的登记注册和协助提供相关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完善议事规则、监管程序等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和容易引发金融风险隐患的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市场规范运行。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须纳入村集体经济审计和巡察等工作范围。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年度评估制度,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情况开展自查评估,并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第三十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操纵交易现场,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擅自更改交易信息,进行虚假交易的;
(三)违规泄露交易信息,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发现交易出让方和交易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或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竞价过程中有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